內政部營建署釋示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職權行使及會議效力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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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
| 發文日期 | 2017-11-13 |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609522400號 |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 收文日期 | 2017-11-13 |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3562號 |
函轉內政部營建署釋示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職權行使及會議效力疑義一案,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一、依內政部106年11月3日營署建管字第1060105503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06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105號,目錄第四組編號第0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