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本市適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之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消防安全設備簽證檢查表(2C),自即日起實施
- 標籤:消防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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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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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2-09-05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164279700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2-09-06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747號 |
檢送本局修訂本市適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之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消防安全設備簽證檢查表(2C)表格1份(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並轉知 貴會所屬會員知照。
一、依內政部101年6月20日台內消字第10108200718號令辦理。
二、配合內政部修正公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並自101年7月1日施行,爰配合修訂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消防安全設備簽證檢查表(2C)。
三、本案納入本局101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063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20號。
四、網路網址:http://www.dba.taipe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