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新北市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並自108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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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新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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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8-08-08 |
發文字號 | 新北府工施字第1071468678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8-08-09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763號 |
檢送本府107年8月10日修正「新北市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1份,並自108年1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遵辦。
一、有關本程序新舊條文之適用區分,以受損戶第1次陳情時間為分界,其第1次陳情於發布實施前者,依原條文規定辦理;其第1次陳情於發布實施後者,依修正後之條文規定辦理。
二、有關本程序第12點之現況鑑定條文適用之區分,以現況鑑定完成之時間為分界,其現況鑑定報告於發布實施前完成者,依原條文規定辦理;其現況鑑定報告於發布實施後完成者,依修正後之條文規定辦理。
三、有關本程序第13點之適用,以建築執照領照之日期為界定,其領照之日期於發布實施後且建築物規模達本點第1項規定者,應召開施工前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