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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北市建築基地內現有巷道施築地下室留設巷道寬度原則」,並自110年12月23日生效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1-12-23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2071682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4955號

主旨:
修正「臺北市建築基地內現有巷道施築地下室留設巷道寬度原則」,並自110年12月23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本案已完成臺北市政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線上填報作業,系統流水編號:1101302J0015,同函副請法務局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三、本案納入本府都市發展局110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示彙編第110037號,目錄第二組編號第0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