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內政部營建署108年2月26日號令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五之一受理申請徵收、讓售執行應都注意事項(廢止) 標籤:廢止 瀏覽人次:1362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給LINE好友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推特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發文日期 20190313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90313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792號 主旨:轉知內政部營建署108年2月26日號令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五之一受理申請徵收、讓售執行應都注意事項(廢止),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附件檔案 .pdf 10803-13 0792.pdf 更新日期:2024-02-22檔案大小:1425kb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