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本市營業場所逃生避難之安全,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 標籤:公安
- 瀏覽人次:956
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
發文日期 | 2020-09-02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93203362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3661號 |
為確保本市營業場所逃生避難之安全,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一、依建築法第77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辦理及本局109年7月17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93190679號函續辦。
二、承本局前揭號函(諒達),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受託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時,應檢查並確認申報範圍是否可順暢通達避難層,其逃生避難動線應保持通暢,不可堆放雜物,設置障礙,造成避難之阻礙。
三、自110年1月1日起,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應拍攝自申報範圍通達避難層每一檢查點之照片,並於申報時上傳現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