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2條」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案件之基地範圍認定原則 標籤:轉知 瀏覽人次:1896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給LINE好友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推特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9-06-05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83209174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9-06-06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482號 主旨:有關本市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2條」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案件之基地範圍認定原則,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附件檔案 .pdf 北市都授建字第1083209174號.pdf 更新日期:2024-02-22檔案大小:90kb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