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核發之拆除執照如屬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案並已申請政府代拆程序者,自即日起得申請增加1年拆除期限
- 標籤:都更權利變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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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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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4-12-19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36199742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5146號 |
主旨:本市核發之拆除執照如屬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案並已申請政府代拆程序者,自即日起得申請增加1年拆除期限,形如說明,惠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拆除執照暨拆除工程施工管理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項辦理。
二、參照內政部營建署109年3月13日營署建管字第1091048593號函(略以):「...惟為利都市更新業務之推動及處理整合實務執行困境,請貴府惠予將以權利變換實施之都市更新案件因申請代拆需多次協調、整合複雜且耗時等因素納供核定、展期建築期限參考。」經考量都市更新案因申請政府代拆流程複雜且耗時,恐有影響原規定拆除期限之虞,故依據「臺北市拆除執照暨拆除工程施工管理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項:「拆除執照自發照日起,應於一年內拆除完成,但有工程規模、構造或施工方法特殊、工程困難或其他特殊情形者,都發局得酌予增加拆除期限。」規定,拆除執照如屬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案並已申請政府代拆程序者,拆除執照申請人得提具本府辦理召開第一次公辦協調會之開會通知單,申請增加1年拆除期限。
三、類此案件後續倘有多次以政府代拆程序理由申請展延拆照期限,申請人應於執照期限屆期前三個月向本局提出申請,本局將依代拆程序辦理情形審決是否同意展延申請。
四、本案納入本局113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及函釋彙編第113055號,目錄編號第0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