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醫療機構建築物進行室內裝修、整建等工程時,務須符合建管、消防相關法規並函報衛生局
- 標籤:室裝、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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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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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2-05-16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161347262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018號 |
主旨:
函轉本府衛生局111年3月31日北市衛醫字第11131185541號函,有關本市醫療機構建築物進行室內裝修、整建等工程時,務須符合建管、消防相關法規並函報本府衛生局,請查照並轉知貴會所屬會員。
說明:
一、依本局111年4月26日研議會議紀錄及本府衛生局111年3月31日北市衛醫字第11131185541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11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06號,目 錄第3組,編號第111028號;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