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北市政府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原則」,並自112年5月29日起生效
- 標籤:緊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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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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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3-05-25 |
發文字號 | 府授都建字第11261169802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097號 |
主旨:
「臺北市政府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作業原則」業經本府112年5月25日府都建字第11261169801號令修正,並自112年5月29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42條第2項及第44條規定辦理。
二、本案業完成臺北市政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線上填報作業,系統流水號為1121302J0005,提請法務局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三、本案納入本府都市發展局112年度臺北市建管法令及函釋彙編編號第112028號,目錄編號第003號。
三、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2.aspx
五、本案刊登112年6月1日第101期市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