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因應武漢肺炎對營建產業的衝擊,有關建築期限之延長,請依下列紓困及振興措施規定辦理,並自即日起生效。」
- 標籤:建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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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新竹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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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0-03-24 |
發文字號 | 府都建字第1090046929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166號 |
檢送本府「因應武漢肺炎對營建產業的衝擊,有關建築期限之延長,請依下列紓困及振興措施規定辦理,並自即日起生效。」公告一式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查照。
新竹市政府 公告
中華民國109年03月24日
府都建字第10900496291號
主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營建產業的衝擊,有關建築期限之延長,請依下列紓困及振興措施規定辦理,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依《建築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及《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建築物於109年1月1日(含本日)至109年12月31日(含本日)期間領得本市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以執照核發日期為準)者,或建築工程已申報開工至109年12月31日(含本日)建造執照仍為有效(即仍在竣工期限內)者,其建築期限除得依建築法第53條之規定,得申請展期1年,並以1次為限外,准其自動延長建築期限1年,無須另行申請;惟經本府勒令停工且未經同意復工者,不得適用。
二、依前開規定延長建築期限之案件,不限於依應建築法第53條第2項規定申請展期後始得適用,亦不限於已依法展期者不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