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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本市產出之各項營建剩餘資源不得運往苗栗縣(含)以南各類場所處理」執行方式相關疑義

發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發文日期 2022-12-05
發文字號 北市都建施字第1116195289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5160號

主旨:
函轉本府111年10月31日府授工土字第1113030881號函及本府工務局111年11月16日北市工土字第1113032348號函,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依本府111年10月31日府授工土字第1113030881號函及本府工務局111年11月16日北市工土字第1113032348號函辦理。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北市工土字第1113032348號

主旨:有關函詢「本市產出之各項營建剩餘資源不得運往苗栗縣(含)以南各類場所處理」執行方式相關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11月11日北市都建施字第1116189521號函。

二、本府前以111年10月31日府授工土字第1113030881號函請本府相關機關,有關本市產出之各項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不得運往苗栗縣(含)以南各類場所處理,係為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政策,及報載彰化濱海鄉鎮農田魚塭遭違法棄置營建廢土之重申作為。

三、有關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之管理,仍請依本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辦理,且領有建築執照之民間建築工程出具之餘土交換處理同意書,應經當地縣(市)政府核准;收容處理場所如非本市轄區時,請都發局於備查時副知收容場所之縣(市)政府。

四、函詢土資場末端處理之再生處理使其得再利用部分,及堆置後轉運(最終填埋)管理,仍請依貴管相關法案妥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