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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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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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6-12-15 |
發文字號 | 北市環空字第1053810950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6-12-16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3854號 |
「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業於105年11月3日以府環空字第10515241900號公告修正,並自106年1月1日起生效,檢送公告影本1份,請查照轉知。
一、為維護環境安寧,本局依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1項第4款授權公告「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同時為使前揭公告更符合現狀以回應民眾環境安寧之需求,本局每年度均會蒐集相關資料、各業務相關局處意見及民眾反應事項,據以檢討公告適宜性並予以修正之。
二、本次公告修正重點係修正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住宅及公寓大廈使用動力機械從事裝修工程,及營建工程於本市第一至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行為之管制時段為「平日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及下午6時至翌日上午8時」。
三、旨揭公告自106年1月1日起生效,惠請轉知所屬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