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訂定「山限區及山坡地危險建物都市更新案經都市設計審議檢討建築物高度」審議原則
- 標籤: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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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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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4-05-14 |
發文字號 | 府授都新字第1136011561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783號 |
主旨:
有關本府訂定「山限區及山坡地危險建物都市更新案經都市設計審議檢討建築物高度」審議原則一案,自即日起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113年4月11日第656次委員會會議紀錄七、(二)決議辦理。
二、查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略以):「…如因基地條件限制致未能按都市更新條例或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相關法令給予之獎勵後建築容積重建者,如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市政府核定,得以該獎勵後建築容積為限,檢討建築物高度。」,先予敘明。
三、為落實簡政便民、提高行政效率,本府訂定旨揭審議原則,請依前揭原則辦理。
四、請公會、學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並副請本府相關單位依前揭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