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3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第1項規定辦理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測繪登記,補充規定
- 標籤:地籍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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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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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7-07-05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63491970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7-07-05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002號 |
函轉內政部105年1月22日台內營字第1051300822號令「有關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3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第1項規定辦理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測繪登記,補充規定」(如附件)一案,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一、申請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建物如涉及全部共用、部分共用之情形,請依上開規定於共用圖說標示,以利產權登記。
二、本案納入本局106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51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32號。
三、網路網址:http://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