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准予自動增加建築期限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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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南投縣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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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2-06-16 |
發文字號 | 府建管字第11101407351號 |
主旨:
檢送本府111年6月16日府建管字第1110140735號令一份,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南投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為因應新型冠狀肺炎疫情、營造業缺工缺料及專業廠商不足等影響營建產業營運,本縣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准予自動增加建築期限適用情形如下:
(一)105年12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核發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且仍為有效者,除依「南投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之建築期限及本府先前函令自動增加建築期限1年外,准予再自動增加建築期限1年,合計共自動增加建築期限2年,無須另行申請。
(二)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核發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且仍為有效者,除依「南投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之建築期限外,准予自動增加建築期限2年,無須另行申請。
南投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建管字第1110140735號
本縣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准予自動增加建築期限適用情形:
一、105年12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核發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且仍為有效者,除依「南投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之建築期限及本府先前函令自動增加建築期限1年外,准予再自動增加建築期限1年,合計共自動增加建築期限2年,無須另行申請。
二、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核發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且仍為有效者,除依「南投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之建築期限外,准予自動增加建築期限2年,無須另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