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臺北市新建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竣工檢查總表(B1)、竣工檢查表(B2)」(適用97.7.1.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新增「臺北市新建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竣工檢查總表」(適用97.7.1.前掛號之建照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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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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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1-05-13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10062912400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1-05-17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102號 |
檢送修訂「臺北市新建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竣工檢查總表(B1)、竣工檢查表(B2)」(適用97.7.1.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新增「臺北市新建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竣工檢查總表」(適用97.7.1.前掛號之建照申請案)乙份,自即日起實施,惠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一、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100年3月4日會議決議檢討辦理。
二、本次修訂要項如下:
(一)修訂(適用97.7.1.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竣工檢查總表(B1):補列I類公共建築物(內政部台內營字第第0980808321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增納加油站為公共建築物,自99.1.1.施行),並將原竣工檢查表(B2)第7頁建議事項、綜合結論及勘檢人員簽名等欄位移至(B1)表第2頁。
(二)修訂(適用97.7.1.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竣工檢查表(B2):第1頁頁首標註「※請監造人詳實填具下列各項目設計數量(處)及對應之位置(層),凡超過一處者,請依本表格式自填副表。」,增設「承造人自主檢查紀錄」欄位,並將「檢查結果」欄位改稱「勘檢小組抽查結果」欄位。
(三)新增(適用97.7.1.前掛號之建照申請案)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竣工檢查總表:依據97.7.1.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修訂前之規定。
三、本案納入本局100年度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23號,彙編歸類第二組編號第003號。
四、網址網址:http://www.dba.tcg.gov.tw。
附件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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