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申請臺北市公寓大廈建築執照案件檢附之規約草約,自即日應納入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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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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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3-01-18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263911200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3-01-18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185號 |
有關申請本市公寓大廈建築執照案件檢附之規約草約,自即日應納入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規定乙案,請 查照並轉知 貴會所屬會員知照。
一、為維公寓大廈住戶權益、鄰居安寧、環境整潔及建築物公共設施(備)之完整,起造人申請本市公寓大廈建築執照案件時,應將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規定納入規約草約(內政部訂頒範本之第22條第10款):「住戶室內裝修(潢)時應恪守本社區訂定之相關規範,施工前簽訂本社區訂定之『室內裝修(潢)工程具結書』(如附件七)及『室內裝修(潢)申請表』(如附表四),竣工後填寫『室內裝修(潢)竣工查驗申請表』(如附表五)主動會同管理委員會及管理中心辦理公共設施部分之竣工查驗」併建造執照審查(相關文件詳如附件)。
二、本案納入本局101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02號,彙編歸類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02號。
三、網址網址:http://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