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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築基地開發許可回饋辦法」第7條回饋代金核算之通案執行方式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21-06-25
發文字號 府授都設字第11030189681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1-06-25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460號

「臺北市建築基地開發許可回饋辦法」第7條回饋代金核算之通案執行方式

主旨:有關「臺北市建築基地開發許可回饋辦法(下稱回饋辦法)」第7條回饋代金核算之通案執行方式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8日長發文字第137號函、110年4月27日長發文字第137號函補充資料、110年5月31日長發文字第259號函及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110年6月2日(110)北市不動產開發竹字第3550號函辦理。
二、依回饋辦法第4條規定:「適用本自治條例第八十條之二之申請案件,應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定。」,另按同辦法第7條規定,參數S(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單元價格)暨P(停車位價格),係由開發人提出,再於委員會中決定。究其立法原意,申請案件之估價時點及估價程序應於都審核定前完成。至回饋辦法第14條規範重點在於「以繳清回饋代金作為核發使照之條件」,未涉及回饋代金重新估價之問題,先予敘明。
三、查本市目前適用回饋辦法之開發案,均業於都審核定前完成估價程序。基於開發案法令適用時點之穩定性、公平性,以及通案執行標準,尊重各案都審核定時點之估價結果,得免於申請使照時間點再重新進行估價程序。惟本項獎勵之F:各層樓地板面積(㎡)、N:開發案總停車位個數、i:樓層數等3項參數,為變更設計所允許之變動項目,故應依申請使照時之數值重新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