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修正「投標須知範本」
- 標籤: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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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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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7-01-05 |
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1060000438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7-01-11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103號 |
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16點:為利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採用國產品,就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允許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參與投標之工程採購者,增訂廠商所供應產品或材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或其他條約或協定國家之選項,並列舉相關產品或材料供各機關依個案實際需要勾選;並就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工程採購,增訂廠商所供應產品或材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之選項,並列舉相關產品或材料供各機關依個案實際需要勾選。
(二)第71點: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7條規定,增列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不得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內容;並增訂主要及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供各機關依個案實際需要勾選及載明其內容。另為利工程採購得標廠商具備整體性管理之能力,就屬營造業法第3條第1款之營繕工程,且得標廠商為營造業者之情形,增訂第2項,載明主要部分內容為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安全衛生人員均應為廠商僱用之人員之選項,由招標機關依個案實際需要勾選。
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 http://www.pcc.gov.tw )\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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