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釋示「有關營造業未申報勘驗先行施工是否構成違反營造業法第 26條規定疑義」
- 標籤: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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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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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2-09-13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13070760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3900號 |
主旨:
函轉內政部營建署釋示「有關營造業未申報勘驗先行施工是否構成違反營造業法第 26條規定疑義」1案,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11年9月5日營授辦建字第1110070187號函辦理。
二、旨述案由,依來函說明二:「查營造業法第26條規定:「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照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製作工地現場施工製造圖及施工計畫書,負責施工。」,窺其立法意旨係為依現行建築法規定,營造業承攬工程承造人應依造定作人及其設計、監造人提供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惟為補充該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之不足解決現場施工所產生的介面問題,爰明定營造業應製作工地現場施工製造圖並負施工之責。惟旨案是否構成違反營造業法第26條未按施工計畫書施工規定1節,涉個案事實認定事宜,仍請貴局本權責依法查明妥處。」。
三、本案納入111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111071號,目錄第八組編號第006號。
四、相關內容請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網址:https://dba.gov.taipei)點選:「建管法規」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