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建築物裝設冷氣維修架,倘屬「永久性施工安全維護設施」,應依「臺北市建築物附置裝飾性構造物設計範例彙編」檢討該構造物之尺度及材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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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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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4-11-22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36188038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4760號 |
主旨:有關本市新建建築物裝設冷氣維修架,倘屬「永久性施工安全維護設施」,應依「臺北市建築物附置裝飾性構造物設計範例彙編」檢討該構造物之尺度及材質,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3月22日國署建管字第1130023860號函賡續辦理。
二、查上開號函說明四(略以):「冷氣維修架倘屬上述『永久性施工安全維護設施』並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該『永久性施工安全維護設施』得比照陽台、雨遮或露樑之管理方式,免計入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惟其裝設及申請程序如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以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訂相關規定,仍應依相關規定檢討辦理。」先予敘明。
三、次查本局113年9月24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36163958號函檢送之「臺北市建築物附置裝飾性構造物設計範例彙編」已明訂本市建築物附置裝飾性構造物之尺度及材質,故旨揭冷氣維修架如屬上開號函所述「永久性施工安全維護設施」,應依前開範例彙編相關規定檢討辦理。
四、本案納入本局113年度臺北市建築法令及函釋彙編第52號,目錄第一組,編號20號,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