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部分條文,並自110年12月25日起生效
- 標籤: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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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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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1-12-29 |
發文字號 | 府授都建字第1106219716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5064號 |
主旨:
有關「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修正部分條文業經本府110年12月23日府法綜字第1103056664號令發布,並自110年12月25日起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本府110年12月23日府法綜字第1103056664號令辦理。
二、旨揭規則修正條文第25條部分,明定屋頂既存違建進行室內裝修應向都發局提出申請許可始得為之,未經許可或未依許可內容進行室內裝修,優先執行既存違建查報拆除,先予敘明。
三、有關屋頂既存違建申請室內裝修,申請人應委託具備室內裝修人員資格之開業建築師辦理,由建築師簽認室內裝修設計符合規定後,檢具簽證書圖文件向本府都發局(建管處)申請施工許可始得室內裝修施工,並應於6個月內施工完竣及申請竣工備查。
四、有關屋頂既存違建室內裝修相關申請書表及流程可至本市建管處網站(https://reurl.cc/EZ3qOk)查詢及下載,隨文檢附旨揭申請書及流程圖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