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內涉及取得所有權人書面同意規定之同意書參考範例
- 標籤: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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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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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9-12-24 |
發文字號 | 府授都規字第1083125492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9-12-24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5382號 |
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內涉及取得所有權人書面同意規定之同意書參考範例,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
一、本府前以108年5月10日府都規字第1083038538號函檢附同意書參考範例,建議同意書宜敘明所附條件及期限,如立書同意人基本資料、立書同意人所有建物門牌號、申設公司(商號)基本資料、申設建物門牌號、同意設立時間等內容,以明確法律行為之效力,先予敘明。
二、查旨揭標準涉及取得所有權人書面同意規定,皆載明「但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為避免同意書意旨與公寓大廈規約不同時,申請人因未諳公寓大廈規約規定而違反都市計畫規定,爰增列所在公寓大廈規約未登載禁止該申設使用項目等檢核文字。另配合實務需求,增列同意期間終止條件及檢附權利證明文件影本及建物範圍平面圖檢核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