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增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10條之1條文
- 標籤:危老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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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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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8-07-04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72111831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8-07-04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370號 |
有關增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10條之1條文業奉總統107年6月6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0031號令公布,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查照。
一、依內政部107年6月13日內授營更字第1070810018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07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38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06號,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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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0031號
第十條之一 商業銀行為提供參與重建計畫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起造人籌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重建計畫所需資金而辦理之放款,得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之限制。
金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前項放款之最高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