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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本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加強建築物防火設備公共安全及維護管理,請依說明事項辦理,並修正「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查核表」,自110年10月1日起實施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1-09-14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184889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3557號

主旨:
為落實本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加強建築物防火設備公共安全及維護管理,請依說明事項辦理,並修正「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查核表」,自110年10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研討公安聯合稽查發現問題之處理方式會議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建築物之防火第75、76條辦理。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建築物之防火第75條(略以):「防火設備種類如左:一、防火門窗。...」;同章第76條(略以):「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門窗五金...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三、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四)門扇或門樘上應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四、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為加強建築物防火設備公共安全及維護管理,請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受託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時,除確認場所有無張貼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貼紙外,另於檢查記錄簡圖上標示「常時開放式防火門」之註記。

三、檢附修正後「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查核表」一份,並自110年10月1日起實施,請本市公告指定之查核機構確實查核,本局將加強抽查制度,以落實本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之制度。

四、本案納入本局110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110045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