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公告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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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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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1-03-24 |
發文字號 | 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39941號 |
收文單位 |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1-04-18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792號 |
檢送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公告及其附件各乙份,請加強宣導推廣,請查照。
一、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85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記載事項第1點、第4點、第6點、第7點,及不得記載事項第7點,自中華民國100年5月1日生效,各有關機關團體或民間業者欲翻印本範本時,請註明「本應記載事項由內政部100年3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3995號公告」,不得擅自修改內容。
三、翻印後提供各界索閱時,如收取印刷、郵寄等必要之工本費者,翻印前須先徵得本部同意後辦理,並於翻印完成後報本部備查。如未收取費用者,翻印前、後毋須函報本部。
連結:
http://www.land.moi.gov.tw/law/chhtml/newlawdetail.asp?nid=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