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訂定「內政部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一定規模及特殊原因」 標籤:轉知 瀏覽人次:1370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給LINE好友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推特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發文日期 2019-06-28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9-07-01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975號 主旨:轉知內政部108年6月21日以台內營字第1080809660號公告訂定「內政部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一定規模及特殊原因」,自即日生效。 附件檔案 .pdf 10807-01 2975.pdf 更新日期:2024-02-22檔案大小:78kb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