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臺北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指標六之重大建設及國際觀光據點認定基準」溯及自108年2月1日生效
- 標籤:廢 止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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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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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0-02-11 |
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10970025302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20-02-13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512號 |
廢止「臺北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指標六之重大建設及國際觀光據點認定基準」溯及自108年2月1日生效
主旨:廢止「臺北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指標六之重大建設及國際觀
光據點認定基準」,溯及自108年2月1日生效,並同時註銷本府109年1月6日府都新字第10830283401號令,請查照。
說明:
一、都市更新條例業於108年1月30日公布施行(108年2月1日生效),因其第23條增訂有關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受理民間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應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第1款至第3款及第6款之意旨,爰旨揭認定基準之依據於都市更新條例修正後已非屬本府所定之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即該作業要點依臺北市政府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管制作業要點第5點第1款第3目已無保留之必要,特辦理廢止作業。有關本行政規則處理方式本府應與中央一致,為慎重起見,旨揭行政規則廢止指定生效日溯及自108年2月1日,並同時註銷本府前109年1月6日府都新字第10830283401號令。
二、旨揭行政規則廢止及註銷之公告業經本府109年2月10日府都新字第10970025301號令發布,茲檢附發布令1份。
三、本案業已完成臺北市政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線上填報作業,系統流水號為1091301J0001請本府法務局刊登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