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道路挖掘施工後,臨時修復路面上應加註「暫時性路面預計○/○~○/○銑鋪」字樣之措施
- 標籤:道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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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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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0-05-18 |
發文字號 | 北市工新道字第1093048478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040號 |
再次重申本市道路挖掘施工後,臨時修復路面上應加註「暫時性路面預計○/○~○/○銑鋪」字樣之措施,已於106年11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一、為使民眾了解道路挖掘後,臨時路面仍會進行大面積銑鋪修復,以維路面平整及美觀;另亦可得知管線單位預計銑鋪日期,本處前以106年9月4日北市工新道字第10638065600號函(諒達,詳附件),請各機關(構)配合辦理,並以108年1月19日北市工新道字第1083008076號函重申在案。
二、請各機關(構)於管溝挖掘施工完竣,即依前函於現場以噴漆加註挖掘許可證規定之預計修復期限。若因故無法於挖掘許可證規定期限內完成銑鋪作業,應主動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檢具相關證明資料申請銑鋪期限展延,並修改現場噴漆所揭示之預計施工日期;若查有怠於辦理者,本處得依規定罰處。
三、近來本處查核現場噴漆情形,常見缺失如下,請注意改進:
(一)預計修復期限,未隨路證變更而修正、銑鋪期限過期未修正或空白未噴。
(二)字體長、寬、間隔,不符前函規定或非使用微軟正黑體。
(三)未依前函設置原則,視實際管溝長度,於適當位置噴漆。
四、本處仍將持續加強查核貴機關(構)於臨時修復路面,噴漆預告銑鋪期限之執行情形,若有不符規定情事,將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