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核釋「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有關由都市更新案實施者以外之人申請建造執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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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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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4-09-01 |
發文字號 | 台內營字第1030808852號 |
收文日期 | 0000-00-00 |
核釋「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有關由都市更新案實施者以外之人申請建造執照執行事宜,自即日生效。
一、都市更新案實施者以外之人申請建造執照,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其法規之適用,以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並應自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二年內為之。
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