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市商業區地面11層以上且自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算滿30年之建築物,應自即日起委託專業診斷檢查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
- 標籤:外牆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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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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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3-06-29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137360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663號 |
主旨:
函轉本局公告本市商業區地面11層以上且自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算滿30年之建築物,應自即日起委託專業診斷檢查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並於民國1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申報,並自112年6月27日起生效,請轉知所屬人員知悉照辦。
說明:
一、依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及本局112年6月27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129955號公告辦理。
二、為配合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修正相關事項,爰予公告本市商業區地面11層以上且自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算滿30年之建築物,應自即日起委託專業診斷檢查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並於民國115年12月31日前向本局完成申報;逾期未完成前開檢查及申報者將依法查處。
三、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公告之「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申報之建築物分期分類申報時程表」同時配合廢止。
四、相關公告內容請至本局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網頁路徑:首頁〉建管業務綜合查詢〉宣導專區〉建物外牆安全〉外牆申報相關法規)逕行下載閱覽,未來仍請貴機構依本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之規定,協助各應申報建築物辦理相關事宜,持續推動外牆申報制度,以維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