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45條、第49條之1、第56條
- 標籤: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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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環境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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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4-01-11 |
發文字號 | 環部水字第113133408D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490號 |
主旨: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45條、第49條之1、第56條業經本部於113年1月11日以環部水字第1121334208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次修正為利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 計晝(以下簡稱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時有所依循及可期待性,明定核發機關受理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之審查原則。
二、另配合環保許可整合之推動,省減相關行政及管理作業,新增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提出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如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須同時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