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陽明山國家公園原有合法建築物認定作業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溯自111年4月15日起生效 標籤:轉知 瀏覽人次:863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給LINE好友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推特 發文單位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發文日期 2022-09-16 發文字號 陽環字第1111011945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3957號 主旨: 修正「陽明山國家公園原有合法建築物認定作業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溯自111年4月15日起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檢送修正「陽明山國家公園原有合法建築物認定作業注意事項」全文1份供參。 附件檔案 .pdf 陽環字第1111011945號.pdf 更新日期:2024-02-22檔案大小:511kb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