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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陽明山國家公園原有合法建築物認定作業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溯自111年4月15日起生效

發文單位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發文日期 2022-09-16
發文字號 陽環字第1111011945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3957號

主旨:
修正「陽明山國家公園原有合法建築物認定作業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溯自111年4月15日起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檢送修正「陽明山國家公園原有合法建築物認定作業注意事項」全文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