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6月20日召開「修訂『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自治條例』」第11條第一款至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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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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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9-06-27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築字第1083001227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9-06-27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932號 |
主旨:檢送本局108年6月20日召開「修訂『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自治條例』」第11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有關辦理建築執照時併案申請廢止建築基地內之現有巷道,得免依第4條第二款檢附同意書之可行性」研商會議紀錄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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