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已訂頒「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及其格式」自115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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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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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2025-10-20 |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施字第1146165557號 |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5190號 |
主旨:為推動營建剩餘土石方全流向管制政策,內政部已訂頒「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及其格式」自115年1月1日生效,有關函文說明事項,請轉知貴會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年9月26日國署營字第1141183975號函及本府114年9月30日府授工土字第1140146440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