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 標籤:修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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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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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9-02-23 |
發文字號 | 府法綜字第1086006649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9-02-25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0613號 |
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附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