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標籤:修正令 瀏覽人次:7839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給LINE好友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推特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19-02-23 發文字號 府法綜字第1086006649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9-02-25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613號 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附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附件檔案 .pdf 府法綜字第1086006649號.pdf 更新日期:2024-02-22檔案大小:1592kb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