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臺北市未實施容積管制前建築物認定原建築容積涉及梯廳範圍原則」,並自108年9月11日起生效
- 標籤:建管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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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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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9-09-09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建字第10832345653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9-09-11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4021號 |
主旨:函轉本局108年9月9日北市都建字第10832345651號令訂定「臺北市未實施容積管制前建築物認定原建築容積涉及梯廳範圍原則」,並自108年9月11日起生效,請查照並轉知貴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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