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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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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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9-06-28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9-07-01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2976號 |
主旨:轉知內政部108年6月21日以台內營字第1080809577號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二項有關本條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聽證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外,由實施者整體評估後選擇適用修正前或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並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載明,後續有關計畫之擬訂、審核或變更均應一體適用,以維持計畫及法規適用之安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