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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9條之1第1項第1款退縮6公尺以上淨距離檢討疑義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2021-10-01
發文字號 2021-10-01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3773號

主旨: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9條之1第1項第1款退縮6公尺以上淨距離檢討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會110年9月7日110(十七)會字第1977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9條之1規定:「新建或增建建築物高度超過二十一公尺部分,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上開條文係就新建或增建建築物高度超過21公尺部分之日照陰影予以規範,爰該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建築物外牆面自基地北向境界線退縮六公尺以上淨距離」、第2項第1款所規定「各建築物外牆面自基地北向境界線退縮六公尺以上淨距離」,及第2項第2款所規定「建築物相鄰間淨距離在六公尺以上」、「建築物相鄰間淨距離在三公尺以上」等項,皆係規範新建或增建建築物高度超過21公尺部分,至高度21公尺以下部分,不受上列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