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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申請地上3層(D-5類)汽車駕駛人訓練班,其衛生設備數量檢討疑義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20-04-28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10908077003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977號

有關申請地上3層(D-5類)汽車駕駛人訓練班,其衛生設備數量檢討疑義1案,復請查照。

一、依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108年9月25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837979400號函辦理。

二、建築物用途為汽車駕駛人訓練班,其衛生設備數量檢討之方式,本部業以109年4月28日台內營字第1090807700號令發布在案,如需前揭號令內容,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內政部 令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台內營字第1090807700號

建築物用途為汽車駕駛人訓練班者,其衛生設備數量檢討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附表建築物種類八「車站、航空站、候船室」規定辦理,其使用人數之計算,按居室面積每平方公尺零點二人計算;或得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招生人數(以最高核定招生人數乘以零點二)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