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申請案因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於103年4月26日失效後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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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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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4-06-20 |
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10330951700號 |
收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4-06-24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719號 |
檢送公告本府受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申請案因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於103年4月26日失效後之處理方式,惠請 查照。
一、惠請 協助將旨揭公告張貼於 貴所公告欄。
二、副請各機關單位轉知所屬知照,隨文檢送公告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