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增)訂「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歷次會議通案重要審議原則」
- 標籤: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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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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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4-05-13 |
發文字號 | 北市都授新字第1136011650號 |
收文字號 | 北市師會字第1768號 |
主旨:
檢送修(增)訂「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歷次會議通案重要審議原則」及修(增)訂條文對照表各1份,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113年4月8日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619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另為使更新案順利整合推行及維持案件穩定性,旨揭修(增)訂「一、容積獎勵項目/(五)依基地沿街面留設部分2公尺以上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審議原則部分,其生效日分述說明如下:
(一)修訂編號6「救災活動空間動線寬度未達4公尺者應退縮補足4公尺。另基地臨道路側皆應再退縮2公尺以上人行道,且除與消防救災活動空間重疊區域應與道路順平外,原則採設置實體阻隔(如植栽、緣石、高低差等)方式,以達人本交通。」:於函發日起生效,審議中案件即適用。
(二)增訂編號7「申請留設騎樓之容積獎勵應符合樣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113年8月1日後申請報核者,或於113年8月1日後申請重行公展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據以適用112年9月18日修正公布之「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之案件,皆應依本項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