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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案件檢查結果常見錯誤樣態及修正建議

發文單位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發文日期 2024-04-22
發文字號 國署更字第1131058963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467號

主旨:
檢送本署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案件檢查結果相關文件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署112年2月2日國署更字第1131014986號函續辦。

二、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對共同供應契約機構之評估業務實施不定期檢查及現場勘查,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合先敘明。

三、為確保初步評估報告書之品質及正確性,本署前於113年2月27日至3月12日委託可町科技有限公司辦理旨揭檢查會議,檢查意見綜整如下:

(一)如案件有填列「危險度額外增減分」之需求,應於綜合評論項具體說明事由並佐證。

(二)評估人員繕打前,應至耐震初評系統-下載專區查詢過往初評案件常見錯誤,以增進初評報告之正確性。

(三)為利會議進行,如貴機構人員採視訊會議方式參與初評報告檢查會議時,應於會議前確認使用之設備正常無礙。

四、綜上,請貴機構轉知旨揭檢查會議常見錯誤樣態及修正建議、各別檢查意見表(詳如附件)及上開檢查意見予所屬評估人員,並據以辦理,俾利後續作業精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