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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經專業機構或檢查人發現有擅自設置昇降設備且未領有許可證者其申報處理方式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3-12-29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201288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012號

主旨:
有關本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經專業機構或檢查人發現有擅自設置昇降設備且未領有許可證者其申報處理方式,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依本局112年12月1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191666號函111年度10-12月份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複查及書面查核不合格案件會議紀錄結論及內政部營建署110年10月22日營署建字第1100077750號函辦理。

二、近來本局辦理營業場所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之複查,屢有未領有許可證之昇降設備僅以一小時防火材料遮蓋,檢查後仍持續違規使用,已影響公共安全甚鉅;爾後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應申報場所辦理檢查申報,倘現場昇降設備之昇降送貨梯(含菜梯、文件梯、…等小型服務電梯)未領有雜項執照及許可證而擅自使用者,請檢查機構或檢查人於檢查時除要求以一小時防火時效之材料封閉外,應要求拆除該昇降設備之電路板,併案拍照後連同申報案資料上傳公安系統,並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續補辦雜項執照領得許可證後始得使用;倘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未能配合再通知本局依規處理,以維公共安全。

三、爾後若經複查未依上揭原則辦理者將依「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簽證不實認定與懲處作業要點」規定予以記點處份。

四、本案納入本局112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及函釋彙編第112072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15號,網站網址: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