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23及27條 標籤:自治條例 瀏覽人次:1369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給LINE好友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推特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16-02-03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105000655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6-02-19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635號 核定「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修正條文,如核定本,請查照。復貴府105年1月18日府工管一字第1050038050號函。 附件檔案 .pdf 台內營字第1050006550號.pdf 更新日期:2024-02-22檔案大小:722kb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