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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築物於申報開工前請依規定落實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之設計圖說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日期 2022-03-31
發文字號 通傳基礎決字第11163005820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1336號

主旨:
為推動「光纖入戶」政策,請貴府協助確認新建築物於申報開工前已依規定落實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之設計圖說經本會審查通過,並於完工後通過本會審驗之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電信管理法第49條、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第9條第3項規定辦理。

二、按電信管理法第49條第1項及第8項分別規定:「建築物建造時,起造人應依規定建置屋內外電信設備,並預留裝置電信設備之電信室及其他空間。」「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開工前,應先經主管機關審查,並於完工後報主管機關審驗。經審驗合格,電信事業始得使用。」,另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第9條第3項則明定略以:「新建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築物起造人應引進光纜,……:一、公有建築物。二、集合住宅。三、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且為下列使用類別之建築物:(一)公共集會類。(二)商業類。(三)休閒、文教類:1.供國小學童教學使用之相關場所。(宿舍除外)2.供國中以上各級學校教學使用之相關場所。(宿舍除外)(四)辦公、服務類。(五)住宅。」。

三、現今已為寬頻網路社會,建築物電信設備「光纖入戶」可有效解決建築物使用人對於網路頻寬之需求,為符合上揭法規並落實推動「光纖入戶」政策,請貴府於受理新建築物申報開工案前,協助確認該建築物業依前揭規定將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之設計圖說通過本會審查,並於設置完成後經本會審驗通過。

四、另為加速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業務之辦理,本會已委託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及台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兩機構負責受理申請、辦理後續審查及審驗作業,本會並已設置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圖資管理系統專屬網站,供外界查閱使用(網址:https://btevp.ncc.gov.tw/)。

五、副本抄送所列縣市政府、相關公協會及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請協助配合落實及宣導建築物電信設備相關規定;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落實遵守建築物電信設備經審驗合格,始得使用之規定,並請配合偏鄉地區新建築物起造人之電信服務需求引進光纜,以提升偏鄉地區光纖入戶之普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