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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修訂臺北市信義計畫地區細部計畫(第2次通盤檢討)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都市計畫之停車空間檢討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15-03-26
發文字號 府都設字第10430248600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5-04-01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912號

有關「修訂臺北市信義計畫地區細部計畫(第2次通盤檢討)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都市計畫之停車空間檢討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一、依104年1月29日「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第414次委員會附帶決議辦理。

二、屬旨揭都市計畫範圍之建築申請案,其停車空間檢討應依該都市計畫附件三「臺北市信義計畫地區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二條停車空間部份之下列規定檢討:

(一)為鼓勵使用大眾運輸工具,非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部分,最多不得超過管制規則規定設置停車數量之百分之八十五。

(二)前項規定俟捷運系統信義線之通車,配合修改降低至規定設置停車數量之百分之七十。

(三)信義計畫全區不可適用停車獎勵辦法。

(四)因各種獎勵而增加之樓地板面積,得計入停車計算之基數,惟停車總數量,最多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設置之停車數。

三、因停車總數量最多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之停車數量,故停車計算之基數,除基準容積外,如屬非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依第12條第一項得折減(信義線通車折減至百分之七十),可將各獎勵而增加之樓地板納入計算基數,惟不可將容積移入之樓地板納入。

四、請轉知所屬會員依前開說明檢討,俾利審議程序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