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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外停車場臨時附屬設施面積4平方公尺以下票亭以及高度2公尺以下圍籬之構造安全是否應經建築師簽證負責乙案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0-03-03
發文字號 北市都建字第09930640100號
收文單位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0-03-05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0486號

有關路外停車場臨時附屬設施面積4平方公尺以下票亭以及高度2公尺以下圍籬之構造安全是否應經建築師簽證負責乙案,復請 查照。

一、復 貴處99年1月21日北市停營字第09930235800號函。

二、有關「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第二、(四)款有關路外停車場臨時附屬設施面積4平方公尺以下票亭以及高度2公尺以下圍籬之構造安全是否應經建築師簽證負責乙節,考量臺北市停車場商業同業公會於 貴處召開之座談會中所提建議,並經本局研議後,茲為簡政便民,同意自即日起,其構造安全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得免由建築師簽證。此項本局於日後檢討該處理原則業務執行情形時,一併納入修正。

三、本案納入本局99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014號,彙編歸類第一組,編號第006號。

四、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