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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長期照顧機構得否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20-06-03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90120020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2031號

函轉內政部釋示有關長期照顧機構得否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一案,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一、依內政部109年5月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8231號函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109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109042號,彙編歸類第一組編號第028號。

三、網路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aspx


內政部 函

中華民國109年05月08日
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8231號

主旨:關於長期照顧機構得否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109年4月14日豐醫總字第1090003452號函及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109年4月14日樂總字第1095001070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規定「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之規定,設置停車空間。其未規定者,依下表規定。……」是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定有設置停車空間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如未規定,始依同條表列規定,所詢「后里綜合式長照機構新建工程」及「都會原住民長照大樓新建工程」設置停車空間,請先查明應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或依上開第59條附表檢討設置。

三、上開第59條附表說明五規定「都市計畫內區域屬本表第1類或第3類用途之公有建築物,其建築基地達1,500平方公尺者,應按表列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其停車需求之分析結果附設停車空間:……」,「……其立法意旨係因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有紀念性使用之建築物,公眾進出頻繁,應加倍附設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以解決停車問題。本案市立仁愛之家非屬公眾進出頻繁之建築物,是不屬前開規定之規範範疇;即免依首揭規定加倍附設法定停車位。」前經本部87年1月9日台內營字第8771049號函釋示在案。查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長照機構,與本部上開號函之仁愛之家性質類似,非屬公眾進出頻繁之建築物,是不屬第59條附表說明五規範範疇,依第59條檢討設置停車空間時,免依附表說明五規定加倍附設。